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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原油杠杆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A,金信优质成长混合C: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01-11 12:32    点击次数:135


  

期货原油杠杆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A,金信优质成长混合C: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3 年 2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33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 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的行为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机构的操作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产的价值总和 值的过程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服务的费用(如有)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 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235   传真:0755-82510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联系人:陈瑾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深圳市英华柏涛投资有限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4.5%                      刘吉云             1.5%       汇巨未来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                      宋思颖             0.1%                      孔学兵             0.1%                       杨超             0.1%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许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卓越置业集团金控小组主任助理。现任深圳市英华仲远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中心、管 理学院财务学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务,并从 1999 年起兼任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 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2018 年起兼任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胡国杰先生,独立董事,安徽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律师,历任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法律 研究室干事、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等职务,2002 年起 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现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合伙人。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 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理、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深圳市公共管理学会会长。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历任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 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瑾女士,监事,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殷克胜先生,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经 理、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金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几高先生,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博士。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控 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风控专员、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与风 控部总监、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总监、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中心高级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沫含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曾任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运营中心 副总经理,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朱斌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恒生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飙先生,北京大学物理电子学硕士。曾任职于国信证券、长城证券,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黄飙在我司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04-12   -  (三)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杨杰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六)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九)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一)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十二)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十四)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十七)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二十)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二十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二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二十五)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十六)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十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四)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 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 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 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 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 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 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 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 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 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 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 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 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 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1)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2)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5)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7)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8)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 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 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1)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2)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 审查方案;   (2)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4)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公司各部门根 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1)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 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 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 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 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138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 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 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 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 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220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邓唯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网站:www.jxfunds.com.cn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23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23 层 01、02、03、04、05、06、07、08、 负责人:高田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经办律师:傅麒霖、吴玲 联系人:傅麒霖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 联系人:蔡正轩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2 月 2 日证监许可 【2023】233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下同)均为 1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0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 50%比例要求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基金份额的余额部分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如下:   (1)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金额及费率           申购费       50 万元以下      1.50%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限期(N)             费率                        N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限期(N)             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N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1)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 A 类、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少于 7 天 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 份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日,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0=12,500,0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日,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0.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请: 产净值。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者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务,并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并履 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 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或票据)、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 济、证券市场和科技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发展趋势,评估未来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科技行 业的的风险和收益,据此合理制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的配置比例、调 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本基金将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重点关注处于成长期的上市公司,紧密跟踪公 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抓住受益于行业发展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并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 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公司。此外本基金也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挖掘质地优秀、估值合理、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增长潜力及成长优势的公司。   (1)定量筛选: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公司财务指标、成长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综合评估, 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具有估值优势的创新公司。 段的财务能力。财务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未来的发展前景。成长指标包括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估值合理的以及未来预期估值较低的上市公司。估值指标包括市盈率 (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等。   (2)定性筛选:定性研究分析选择具有广阔潜在市场空间、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良好的 治理结构、企业信息公开透明的具有成长潜力的公司,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备选股票库。 市公司的市占率、开拓市场的能力等能力,筛选出市场前景优秀、具有良好市场开拓能力的成 长优势公司。主要指标包括市占率、行业景气度等。 选出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成长优势公司。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议价能力、核心竞争优势等。 信息公开透明的成长优势公司。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 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券的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 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 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 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 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 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 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 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 格买入并持有。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 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 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 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值的 20%; 值的 30%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2)、(16)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 成,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 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 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因此,以“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 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的利益; 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下文的净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5,733,640.34                      92.01      其中:债券                      19,543.04                   0.3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52,810.34     92.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80,830.00        1.32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33,640.34      93.50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二)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例(%)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 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 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 A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效日)-2023.12.31  效日)-2024.6.30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金信优质成长混合 C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生效日)-2023.12.31 生效日)-2024.6.30      注:本基金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新增 C 类份额。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 察输入值。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公平性。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五、估值程序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各类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 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基金品种的净值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基 金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持仓、估值调整、收益分配等与基金投 资运作相关的信息;2、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信息;3、其他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活动或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编报规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主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 服务,或通过月度报告等方式提高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基金管理人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公开性,不得为短期营销行为临时性、选择性披露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 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 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 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 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 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 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置变 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 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 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 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需要,将 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导致个券的变现能力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在利用定价 模型对金融资产,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 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 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 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 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 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 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 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十一、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 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 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含 10%);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 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通过;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 据)、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 20%; 的 30%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2)、(16)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各类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 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 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 层 02 单元;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513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中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标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或票据)、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值的 20%; 值的 30%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2)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若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则视同可与所有交易对手开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基金管理人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监管政策根据最新政策 进行。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 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的支付。 在确保后续无款项进出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 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各类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公平性。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计算结果为准。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 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 除外。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投 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x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00-8336,传真:(0755)82510305。   公司网址: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jxfunds.com.cn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为混合型-偏股基金期货原油杠杆,根据最新一期基金季报显示,该基金资产配置:股票占净值比91.66%,无债券类资产,现金占净值比8.43%。基金十大重仓股如下: